过去六个月间,美国移民局拒绝对来自39个国家的申请人提交的庇护、工作许可、绿卡及公民身份申请作出审批,实施了无限期暂停处理;暂停所有待审庇护案件(无论申请人出生地)均重新审查并撤销已批准的申请;同时要求移民官将申请人的国籍视为对利因素。
2026年6月5日,罗德岛州联邦地区法院废除了上述政策。首席法官John·McConnell裁定四项争议政策均属违法,并予以废除,理由是移民局滥用职权、未提供合理解释说明决策依据、未考虑使申请人陷入不确定状态的群体的既定预期,并提出的国安理由被法院认定缺乏正当性。
裁决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:庇护案件审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人,不再以国籍作为评判标准。
这一系列争议事件,起源于特朗普对非公民入境的管控。他就职首日便颁布行政命令,要求识别那些审查资料不足、无法确保安全入境的国家(第14161号行政命令)。该命令以及随后发布的第10949号公告,进而于同年12月发布第二项公告将受限国家名单扩展至39个(第10998号公告)。读者也可参阅(我们相关文章)了解有关详情。
本次司法裁决的核心争议,源于,源于国会授权与行政执行的边界偏差:国会仅授权总统有权阻止外国人入境,但未规定国内审批机构应如何处理已入境的外国人的申请——这一区别正是此次法院裁决的核心争议点,因为移民局目前采取的措施已远超其边境管控范围,属于越权执法。
2025年6月及11月,两名阿富汗公民被指控参与恐怖事件,随后特朗普便发表了公开声明要求收紧移民政策,时任国土安全部部长也公开呼吁实施全面入境禁令。而法院在核实扣留申请人的实际理由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时,正是以这些声明作为参考依据。
移民局随后发布了原告所质疑的指导方针:2025年11月发布的政策通告要求移民官在行使裁量权时,将旅行禁令中涉及的具体国家因素视为重要的负面考量;2025年12月发布的PM-602-0192号政策备忘录更同时要求三项措施: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所有待处理的庇护申请;暂停来自旅行禁令名单人员的所有移民申请;并对2021年1月20日之后入境的旅行禁令国家公民已获批的移民申请进行重新审查。2026年1月发布的备忘录将这些措施扩展至12月公告新增的国家。法院将这些措施归纳为四项政策,并分别命名为“全球庇护申请暂停政策”、“福利申请暂停政策”、“综合复审政策”以及“特定国家因素政策”。
但实际上,政策落地之后,大量移民案件陷入“停滞”的状态,案件虽能正常审理,但无法作出批准、拒绝或驳回决定;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、缴纳费用、完成生物识别检测并参加面谈后,却始终得不到结果,也看不到结案日期。诉讼双方在法律上的攻防焦点并非在这些政策是否合法,而是集中在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这些案件。政府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,却均遭法院一一驳回。
政府辩称,相关政策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不应接受司法审查。法院承认,在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上,行政部门确实享有实质性的司法尊重。但尊重并不意味着免于法律约束:援引国家安全理由并不能使非法政策变得合法;法院通常会对移民措施进行审查,即便是那些以安全为由提出的措施,以确保行政部门未超出其法定及宪法权限。争议焦点不在于暂缓审批决定是否合理,而在于移民局是否有权实施此类决定,而这属于常规的司法审查问题。
政府进一步主张该法剥夺了法院对身份调整、工作许可及入籍决定的管辖权。法院重申了长期适用的原则:该法禁止对具体批准或拒绝决定进行审查,但并不妨碍对整体政策或做法提出质疑。原告并非针对个别申请被拒提出异议,而是针对针对整个案件类别实施的全面性暂缓审批措施提出挑战。
法院还补充了一点,彻底驳斥了政府提出的观点:根据过往判例,触发管辖权障碍的裁量权必须是国会通过立法授予的权力,而非行政机关在备忘录中自行赋予的权力。移民局不得通过在其内部指引中声明扣押行为属于自身裁量范畴,从而使其扣押决定免受审查,因此政府的主张未能成立。
法院认为,相关法律并未将此类决定交由不可审查的机构自由裁量权处理,因为《移民和国籍法》提供了法院可适用的具体标准。其中两项标准在后续程序中具有实际约束力:庇护申请必须在除特殊情形外的180天内作出裁定,该法定时限与工作许可期限框架完全一致;而入籍决定则必须在审查结束后120天内作出。法律使用的词是“必须”而非“可以”,意味着不可以无限期拖延。因此法院驳回了政府关于无限期暂缓遣返仅属临时措施的说法。
法院在深入审查时又发现两个独立缺陷:这些政策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任意性和主观性。核心法律错误十分明显。美国移民局援引《移民法》第1182(f)条赋予总统的入境暂缓权,作为审核庇护申请的裁决依据。但该条款的核心宗旨在于阻止外国人入境,而非授权当局拒绝审理已合法居留在美国、并寻求救济措施的申请者。庇护暂缓令与法定申请庇护的权利以及180天内完成裁决的要求相互冲突。而重新审查政策已超出了调整方案、工作许可制度及入籍程序的适用范围。此外,“国别因素”政策将国籍背景转变为一项独立的负面考量因素,这并非现行法规所设想的情形。所以这四项政策均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宣告违法。
法院认为即便移民局确实拥有相应权限,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,权衡因政策变更而受影响民众的权益,并提出实质性而非表面化的理由。法院指出,移民局完全未履行上述义务:既未说明这两起事件为何足以支持维持大量无关案件;也未考虑那些已围绕现有流程安排生活的申请人的利益诉求;且公开声明削弱了行政机关提供的国家安全依据。基于这些证据,法院认定该安全理由纯属借口,并援引“国家安全标签不能成为规避司法审查的护身符”这一原则作为结论依据。
法院撤销并废除了移民局这四项政策,并作出宣告性判决确认其违法。根据《行政程序法》提起的诉讼并非针对当事人的禁令;其目的在于废除那些违法政策本身,因此法院认为无需另行颁布永久性禁令。
近期关注美国移民救济争议的读者或许会提出一个疑问:当最高法院刚刚限制了全国性救济措施时,单一地区法院能为整个国家确立联邦层面的政策吗?答案取决于法院特别强调的一个区分点。在特朗普诉CASA公司一案中,最高法院裁定:普遍禁令(即禁止政府针对所有人而非仅限于指定原告实施某项政策的禁令)通常超出了国会通过《1789年司法法》授予联邦法院的衡平法权限。
罗德岛州法院并未发布普遍禁令,其依据《行政程序法》撤销了移民局四项政策,并作出宣告性判决,认为无需另行颁发永久禁令。这点非常重要,因为撤销效力与禁令属于不同的救济手段:禁令直接针对具体被告,明确告知其不得采取的行为;而该判决直接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本身,将这项非法政策从法规体系中予以废除。
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:即《行政程序法》是否授权法院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?法院普遍将《行政程序法》第706条规定的撤销权视为处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常规救济手段。但有两个因素使这一结论并非最终定论。首先,《行政程序法》规定的撤销权适用范围存在争议,司法部多年来一直主张对第706条作出更狭义的解释,将救济范围限定于法庭审理中的当事人。这个论点将导致该案最终可能要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。
其次,本判决仅由单一地区法院作出。政府可向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,并申请暂停执行判决直至上诉结束。若中止令获得批准,在上诉审理期间可暂停撤销判决的效力。
目前的核心结论十分明确:移民局这四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执行机构均被撤销,即日起生效,但可提出上诉,并受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能批准的任何暂缓执行令约束。
从实际影响来看,该判决再次明确:
入境许可权与司法裁决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。政府公告有权依法限制入境人员身份,但这并不赋予移民局无限权限去裁定那些已合法居留在美国、且遵守所有规定的外国人申请案件。判决还表明,常见的门槛性抗辩理由、国安考量、《移民法》第1252条关于剥夺管辖权的规定以及“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”等原则,并不能阻止对整体性政策(非单一个案)提出正当法律挑战——这正是案件能否进入审理程序的关键所在。
对于申请人而言,此举将带来多重影响。若某项移民申请、身份调整申请、工作许可申请或入籍申请仅因国籍问题而被冻结,该冻结的法律依据已被认定为违法并予以撤销。合理的应对措施包括:核实移民局官网上的当前状态;记录每份申请的提交日期及各截止期限的到期时间;并在相关冻结决定被撤销后立即着手推进审批程序。对于寻求庇护的申请人而言,法定的180天裁决期限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许可审批流程已恢复正常运作。
此次裁决最关键的一点需要强调:移民局第四项政策“全球庇护暂缓机制”则有所不同,它暂停了美国所有待审的庇护申请及扣留案件,且不考虑申请人的国籍,包括未被列入旅行禁令名单的国家。此次裁决解除了所有国家限制,而这将会推动积压案件审批进度。
最后需要说明的是:本判决仅由地区法院作出,特朗普政府可向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暂缓执行,且该撤销效力的范围与持续性尚待后续审查确认。涉及宪法权利的争议尚未最终定论,在事态未完全明朗之前不应认为相关政策已彻底失效,相关人士应密切关注案件动态。